许凤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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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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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吴某某、王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许凤云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9日 34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男,1989年9月生于湖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XX县。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XX,男,1987年9月生于湖北省XX县,汉族,大学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北省XX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陶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男,1997年6月生于湖北省XX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XX县。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X,男,1991年11月生于湖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XX县。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2021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二部刑诉(202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吴XX、王X、王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及其辩护人许XX、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陶XX、被告人王X、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吴X与被告人吴XX、胡X(另案处理)、李X1(另案处理)合伙,先后在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花园××村××号××楼××室,为“领跑娱乐”、“此间棋牌”等赌博网站担任充值代理商,从赌博网站购买游戏分数后通过“CC闪付”平台账号为参赌人员进行上分充值,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吴X先后雇佣被告人王X、王X等人进行操作。期间,被告人王X、王X通过领取工资、提成及奖金分别获利人民币41000元、30000元。

2020年4月1日至10月25日期间,被告人吴X、吴XX等人合伙购买“CC闪付”平台账号共计为参赌人员充值5984余万分,从中获利人民币778049元。2021年1月19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吴X、吴XX“CC闪付”平台账号内的人民币144059元。2020年2月1日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吴X与胡某等人合伙购买“CC闪付”平台账号共计为参赌人员充值5909余万分,从中获昨人民币768257元。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被告人吴X帮助他人代管“CC闪付”平台账号,为参赌人员充值,从中获利人民币25714元。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吴X、王X、王X在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村××号××楼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7日,被告人吴XX经电话传唤,到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投案。

2020年11月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X等人处扣押鄂LC××××尼桑汽车1辆、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主机2台、手机42部及银行卡、U盾若干。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X向本院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票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信息,手机截图,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发还清单,物证照片,电子数据制作说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证人胡某、张某、付某1、黎某、李某1、付某2、夏某、李某2、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吴X、吴XX、王X、王X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证、搜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丽莲公勘(电物)(2020)0219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丽莲公勘(电物)(2021)0005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光盘4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吴XX、王X、王X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XX、王X、王X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吴X、吴XX、王X、王X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X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吴X、吴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

二、被告人吴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

三、被告人王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

四、被告人王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吴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一千三百三十五元、被告人吴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九千三百四十九元、被告人王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一千元、被告人王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吴X、吴XX“CC闪付”平台账号内的人民币十四万四千零五十九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电脑、U盾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许凤云律师,曾从事企业管理、企业会计管理工作,通过司法考试获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律师执业证,并具有助理会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丽水
  • 执业单位: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1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