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凤云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2日 27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
原告:郑XX。
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凤云,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XX。
被告:钟XX。
原告张XX、郑XX与被告浙江某公司、钟XX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书》;2、判令被告浙江某公司归还原告张XX、郑XX投资款150000元;3、判令被告钟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郑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凤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某公司、钟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浙江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钟XX是其股东。2020年5月某日,原告张XX、郑XX与被告浙江某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经营某项目,原告张XX、郑XX出资300000元,占股20股,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双方又商定两原告先出资150000元,占股10股,由原告张XX向被告钟XX的银行账户汇入100000元,原告郑XX向被告钟XX的银行账户汇入50000元。两原告出资后,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实际经营某项目,后被告钟XX在与原告张XX通话及微信聊天纪录中承诺退还两原告款项,但至今两被告并未将150000元出资款退还给两原告。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XX、郑XX与被告浙江某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书》;‘
二、被告浙江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给原告张XX、郑XX投资款150000元;
三、被告钟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