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凤云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10日 10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债权债务纠纷在实际生活中经济发生,它通常展示着人际之间的友谊、诚信及其他关系,也告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要注意将相关的协约体现在字面上,以文字将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固定下来,这不是表示互相之间缺乏诚信,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除了借款外,还有其他众多往来,对于是否结算重新出具借条及后出具借条是否有效问题在法庭上进行了质证和辩论。被告曾以双方之间经济往来频繁、款项往来众多而否认其对帐后出具的借条,主张新出具的借条无效。但债权债务关系亦是“谁主张谁兴证”,被告并无证明借条无效的证据,相反,被告还提供了当时双方对帐结算的草稿给法庭。所有的证据均显示对帐后出具的借条是有效的。此案推荐的意义在于,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纠纷在有众多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尽管口头约定在合同法中并无不当,但因在一方矢口否认时,另一方便常常陷入被动中,且,因违反诚信原则有时成本极低,在此种情况下,将证据用书面和其他形式进行固定便显得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