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6月1日以愿意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以愿意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思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殷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