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葛X,男,1968年11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核工业XX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XX,四川XX律师。
原告葛X诉被告核工业XX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X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葛X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08.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