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XX家界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家界市武陵源区画卷路。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跃进,广东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贡院西XX。
法定代表人:庄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1幢2单XX1901内12-13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庄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庄XX,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反诉被告:谢XX,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第三人:XX家界天际大观园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XX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谭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广东XX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XX家界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XX)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海港XX)、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庄XX、反诉被告谢XX及第三人XX家界天际大观园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观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5月27日,海港XX、XX公司以泰和XX、谢XX为被告、以大观XX公司为第三人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泰和XX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海港XX、XX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后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XX家界泰和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4960元,减半收取52480元,由XX家界泰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覃玉奇
审 判 员 唐 亮
人民陪审员 林 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涂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