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男,汉族,1964年8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湖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吴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