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南省XX公司,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中华XX。
法定代表人:龙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1061-1号锦泰东环XX。
法定代表人:邹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原告湖南省XX公司与被告湖北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省XX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2元,减半收取4536元,由原告湖南省XX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