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1977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系吴XX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0237269Q。
负责人:刘X。
原告吴XX与被告黄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持续蔓延,湖南省及全国其他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采取了隔离、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受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影响,本案诉讼活动已不能正常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