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解除保全申请人:梁X,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刘X,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梁X与被申请人刘XX、刘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了(2019)湘0121财保6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X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
请人梁X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刘X名下被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及资金、以及房产进行解除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梁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X银行存款6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