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湖南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5)良民一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对上诉人的上诉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