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XX,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张家界市桑植县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植县福康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西XX。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唐XX因与被上诉人桑植县福康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8)湘0822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各方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XX与被上诉人桑植县福康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还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关系以及上诉人唐XX因受伤所受损失具体数额的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8)湘0822民初52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元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