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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XX故意杀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光群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3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女,1944年9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龚XX,绰号“贵贵儿”、“扯扯儿”,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2018年2月1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3月1日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湖南XX律师。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张检诉一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XX犯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与被告人龚XX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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