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冈市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XX。
法定代表人:许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XX。
法定代表人:祝X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修文县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思源路宾阳三苑C栋4单XX。
法定代表人:罗X,该公司副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武冈市XX公司(以下简称武冈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XX公司(以下简称贵州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修文县XX公司(以下简称修文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冈XX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18]9号第一条以及法释[2018]20号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本院:1.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71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再审;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曾经由二审法院发回了一次重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够再次将本案发回重审。(二)2018年12月19日,武冈XX公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711号民事裁定书,再次发回重审,该案从上诉日起至今已10个月有余,超越法律规定审限,存在故意违法裁判、严重超审限的程序问题。(三)贵州XX公司2015年7月2日出具的《承诺书》符合债务合同要求,对《承诺书》的履行,客观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完全相互印证吻合,于法有据。二审法院予以否定,系认定事实错误。(四)因二审法院对该案无期限拖延、故意违法裁判,请求采取及时补救措施支付农民工工资,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本案系武冈XX公司与贵州XX公司、XX公司、修文XX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武冈XX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9号第一条以及法释[2018]20号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因武冈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冈市XX公司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