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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XX公司、XX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光群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5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冈市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9414823R。
法定代表人:许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州XX公司,住所地XX州省XX阳市修文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50133432。
法定代表人:祝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XX州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55710107。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XX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书定,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修文县XX公司,住所地XX州省XX阳市修文县龙场镇思源路宾阳三苑C栋4单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9212083N。
法定代表人:罗X,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X州XX律师。
上诉人武冈市XX公司(以下简称武冈XX公司)、XX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修文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州省XX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冈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王XX,上诉人XX州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杨XX,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代书定,被上诉人修文县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均到庭参加法庭调查。
武冈XX公司上诉请求为:1.(2017)黔01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扣减了工程款271XXXX3504.18元的10%管理费和5%质保金及桥梁伸缩缝安装费155117.04元,三项扣除XXX.67元,有悖《承诺书》全部真实意思,依法应予以改判,并依法支持上诉人重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XX州XX公司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或者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武冈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武冈XX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经释明、未明确分配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径直采信武冈XX公司提交的结算书作为认定涉案工程价款的依据有误。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按照武冈XX公司与XX州XX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书》“最终工程造价以审计的工程造价为准;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承包;承包价格以本分包合同范围内,XX州XX公司经修文县XX公司认可的审计单位审定的结算价的90%作为武冈XX公司的承包价格”的约定,涉案工程结算需以审计结论为依据。虽然XX州XX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武冈XX公司出具承诺明确:剩余收尾工程由XX州XX公司自行完成,XX州XX公司按全面竣工的工程量支付武冈XX公司工程款。但是这一承诺并未改变《施工承包协议书》所确定的工程款结算方式即以审计结论为准。而且,《施工承包协议书》及XX州XX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均没有明确约定若XX州XX公司逾期审核即视为认可武冈XX公司提交的结算书,故武冈XX公司提出的因XX州XX公司逾期未予审核即视为认可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武冈XX公司提交的结算书是武冈XX公司单方委托案外人XX州XX公司依据武冈XX公司单方提交的资料而制作的结算书,XX州XX公司并不认可该结算书;而且,从武冈XX公司提交的结算书的名称《结算书1稿》来看,该结算书仅仅是XX州XX公司出具的初步审核意见,并非最终结论。更为重要的是,该《结算书1稿》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是“拦标总价(控制价)”,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价。因此,《结算书1稿》并不能反映武冈XX公司在涉案工程实际施工的情况。
第三,本案确实存在与正常工程施工不同的地方,即武冈XX公司是因XX州XX公司出具承诺的情况下才中途退场的,武冈XX公司在退场后及时制作并向XX州XX公司提交了结算书且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而审计报告至今未能出具。此种情况下,XX州XX公司有义务对武冈XX公司所提交的结算书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审核,在双方发生纠纷并进入诉讼程序后,一审法院应当明确分配举证责任,明确告知XX州XX公司,若其不认可武冈XX公司所提交的结算书,其应当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司法造价鉴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中,XX州XX公司明确表示愿意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向本院提交了《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州省XX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初8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XX州省XX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冈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41.91元,XX州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297.79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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