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光群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1日 8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当事人毛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方当事人毛某请求判令:1、我方当事人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即每人承担25000元。
被告答辩要点:1、被告同意离婚;2、被告对家庭付出较多,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只认可欠杨美丽15000元、杨美双10000元、杨美兰5000元。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2年9月,毛某与杨某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长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间产生了矛盾。之后,毛某外出打工两年时间,很少回家,双方联系减少,夫妻感情淡漠。2013年6月,毛某与杨某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2月27日,双方就离婚事宜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现双方夫妻感情仍未好转,毛某遂向本院起诉离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欠杨美丽15000元、杨美双10000元、杨美兰5000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婚姻的存在应以感情为基础。我方当事人毛某与被告杨某因感情不和,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淡漠。现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时间,我方当事人毛某起诉离婚,被告杨某也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我方当事人毛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夫妻共同债务共计30000元,系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双方对债权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双方之间应每人承担15000元债务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我方当事人毛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予以准许;
二、夫妻共同债务中,欠杨美丽15000元,由我方当事人毛某负责偿还;欠杨美双10000元、杨美兰5000元,由被告杨某负责偿还。我方当事人毛某、被告杨某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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