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2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6民初6814号 原告:A,女,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XX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558046972F,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A,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南京XX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2019年1月4日A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原告A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贲小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范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