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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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2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813刑初214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女,汉族,1959年3月6日出生于泗阳县,A,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A,江苏XX务所律师,
被告人A,女,汉族,1966年6月28日出生于灌云县,A,无业,住江苏省灌云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5日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卖淫于2015年2月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A,江苏XX务所律师,
被告人A,女,汉族,1960年6月5日出生于淮安市淮阴区,A,无业,住淮安市XX,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犯抢夺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9月25日转换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A、代理检察员B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被告人C及其辩护人D、被告人E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B、C和他人经过事前预谋分工,由被告人A、B负责寻找嫖娼的老年男子,由被告人A负责卖淫并趁机窃取财物,2017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A到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XX客栈”开了一间房间,后在XX”二菜场”附近与A1(男,80岁,本案被害人)达成嫖娼卖淫意向并将A1带至该房间,被告人A通知被告人B前来向C1卖淫,被告人A卖淫过程中从B1身上窃得人民币200余元,并通知被告人A至该房间,意图窃取A1左手上的黄金戒指,被A1发现后,被告人A、B遂强行抹C1的黄金戒指,后被告人A进入房间合力将B1黄金戒指夺走,经鉴定,该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446.40元,
被告人A、B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C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A、B、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A1的陈述、证人B1、C、B2、D1、A2、A3、A4、季某、曹某、谢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扣押决定书、现场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洪泽欢乐买百货明牌首饰质量保证单、淮安市洪泽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现场附近交通路口卡口照片、被害人A1出具的收条、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镇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及违法人员查询结果、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三名被告人的照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A、B、C共同实施抢夺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B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B、C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抢夺老年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A、B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两位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A、B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A、B抢夺老年人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A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A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旭
人民陪审员 郭 澄
人民陪审员 袁可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 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沈明律师15152393516,法律专业科班出身,2013年毕业年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并开启法律职业生涯。多年的职业在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820********0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