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某因其母亲金某养殖场拆迁补偿事宜,在已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承诺书并领取40余万元补偿款后,仍对补偿数额不满,多次进行重复信访、越级信访。2024年期间,张某及金某多次前往国家信访局信访,均被告知应向属地信访部门提出。2025年5月7日,张某再次前往某省信访局进行越级信访登记。某管委会某办公室遂向某派出所报案。某派出所依法受案后,经传唤、询问、调查取证及处罚前告知等程序,查明张某因民事赔偿问题,以同一事由滋扰扰乱某镇人民政府正常工作秩序。2025年6月5日,某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某予以警告并当场训诫。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某派出所无管辖权、处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仍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某派出所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是否具有法定管辖权;其二,某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量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及法规是否正确。张某在上诉中强调,其违法行为若存在也应发生在某市,某派出所无管辖权;且认定其“滋扰”扰乱政府工作秩序缺乏事实根据,处罚程序亦存在违法情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程序规定,违法行为地及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张某的户籍所在地及违法信访行为的开始地、结果发生地均在某镇,某派出所依法具有管辖权。关于处罚事实与程序,法院指出,信访人应依法、逐级、文明信访。张某在诉求已获解决的情况下,多次越级信访,已超出依法理性信访范畴,扰乱了某镇人民政府正常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某派出所受案后,严格履行了传唤、询问、调查取证、权利义务告知及送达等法定程序,作出的警告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尹丽翠律师在本案中作为某镇人民政府的代理人,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首先,在策略制定上,尹律师精准把握信访秩序与治安处罚的法律边界,协助客户梳理张某历次越级信访及前科处罚记录,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其次,在庭审表现中,尹律师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程序违法”等主张,从《信访工作条例》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本意出发,进行了严密的法理剖析与有力答辩,清晰阐明了某镇人民政府正常办公秩序受侵害的客观事实。尹律师的专业代理,有效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为二审维持原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尹丽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