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11月6日,史某与某公司签订《某水生态空调地暖销售、设计及安装合同》,约定设备及安装总金额为12万元。史某按约先后支付6万元及4.8万元,共计10.8万元。因某公司未完全履行安装义务,其法定代表人杨某于2024年10月28日出具承诺书,确认收款金额并承诺于2024年11月20日前将新设备主机交货并安装到位。但期限届满后,某公司仍未交付全新主机。史某多次催告无果,遂委托尹丽翠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室外机部分的合同内容,判令二被告退还未履行部分货款及安装费5.8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2.4万元及实现债权费用四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某公司未交付室外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史某是否有权解除该部分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应款项;二、退款的具体金额及违约金应如何依法认定;三、杨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按约交付全新主机,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史某主张解除该部分合同于法有据。经同品牌询价,该主机及配件、安装费合计5.8万余元,扣除史某尚未支付的1.2万元进度款,某公司应退还4.6万余元。史某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2.4万元违约金,予以支持;因已支持违约金,对律师费损失不再支持。杨某作为某公司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案涉合同中关于室外机的条款;某公司退还史某4.6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2.4万元;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史某其他诉求。
【律师价值】
尹丽翠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精准锁定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的法律要点,将法定代表人杨某列为共同被告,有效保障了胜诉权益的最终兑现。其次,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通过严密组织合同、转账凭证、承诺书及品牌询价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及退款诉求。最后,针对退款金额,巧妙运用整体扣减未付进度款的策略,避免产生新的诉累,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尹丽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