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6月6日,徐某驾驶货车前往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拉送钢管。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因程某甲操作的起重吊机(登记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实际所有人为程某乙)失误导致钢管掉落,徐某为避险从货车上跳下摔伤,致面部多发骨折、肋骨骨折等。徐某经多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6万余元。经鉴定,徐某误工期一百二十天、护理期六十天、营养期六十天。后因重新鉴定不构成伤残,徐某遂将某建筑公司、某物流公司、程某乙、程某甲及三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5万余元,并要求承担律师费。某建筑公司辩称其非侵权人,且已垫付医疗费及生活费等共计8万余元,请求法院合并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特种车辆静止作业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二是各被告的责任承担主体及比例;三是原告各项损失的具体认定。某保险公司台州支公司辩称事故非通行状态,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某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则认为特种车辆作业属正常使用状态,应纳入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范围。此外,某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承保的商业险存在一百万元绝对免赔额,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补充责任,以及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均成为庭审交锋的核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甲操作失误致徐某受伤,应负全责。因程某甲系受雇于程某乙,属职务行为,故由程某乙承担侵权责任,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特种车辆作业事故符合交强险设立本意,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某保险公司台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因另案已赔付完毕,剩余损失由某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在特种设备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法院核定徐某各项损失合计10.5万余元,某建筑公司主张的补充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律师费亦不予支持。扣除某建筑公司垫付的8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赔偿徐某2.4万余元,并直接支付某建筑公司垫付款8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尹丽翠律师在本案中精准界定健康权纠纷的法律关系,全面梳理多方被告的侵权与保险责任。针对特种车辆作业事故是否适用交强险的争议,协助法院厘清法律适用,确保当事人权益最大化。同时,妥善核算各项损失及垫付款项,促成案件高效判决,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尹丽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