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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无权以政策为由要求陈X返还作为运动员(聘用)期间的工资

发布者:高赟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11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分析:

一、案件事实:

陈X于2010年8月与体育发展中心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为大连市体育工作队的运动员,2017年4月双方解除聘用合同。陈X仅2010年8月、9月在体育发展中心处工作训练,自2010年10月起,陈X便被选调到辽宁省,自此以后一直代表辽宁队参赛,不在体育发展中心处工作,也不再接受体育发展中心管理调遣,但由于各种原因陈XX人事关系一直未调到辽宁省队所属体育中心,导致体育发展中心2010年至2017年3月一直向陈X支付工资,扣除至2011年12月的退役补偿时限的工资,体育发展中心自2012年1月起至2017年3月共计向陈X支付工资271339.86元。2018年12月25日,大连市体育局下发《关于游泳运动员陈XX退役的通知》,通知内容为为陈X办

理退役,退役补偿时限为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并将该运动员2012年1月之后发放的工资全额追回。另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委办(2018)69号通知),将大连市体育工作队等市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整合组建为体育发展中心,大连市体育工作队等事业单位的权利义务由后成立的体育发展中心承担。体育发展中心于2020年6月24日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大劳人仲不字(2020)第7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大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能否以政策文件为由要求陈X返还在聘用期间从事运动员工作的工资。

三、法律分析:

1、体育发展中心无权要求陈X返还工资。2010年8月,体育发展中心通过直接考核选拔的方式与陈X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陈X在运动员岗位上工作,由体育发展中心为陈X提供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人事、档案关系也一直存放在体育发展中心处,双方形成了人事关系。在聘用期间,体育发展中心将陈X选调并输送至辽宁省从事游泳项目训练。其间,陈X多次代表辽宁省体育局参加国家及省市组织的游泳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直至2017年3月31日聘用合同期间届满,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于4月办理退役,正式解除人事关系。陈X认为,在双方人事关系有效存续的前提下,体育发展中心仅依据大连市体育局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关于游泳运动员陈XX退役的通知》,单方擅自更改退役时间,并要求陈X返还工资,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对陈X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体育发展中心无权要求陈X返还工资。二、本案已超过仲裁及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有关劳动争议的仲裁及诉讼时效问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是按照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来确定的。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结合本案,体育发展中心是在2020年6月28日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而就算按照体育发展中心的逻辑,其最迟也应当在2018年12月25日做出对陈XX退役的《通知》时,就应当开始起算仲裁及诉讼时效了,所以从体育发展中心申请仲裁的时间上看,已经超过了一年仲裁及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对确已超过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体育发展中心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及认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履行。大连市体育工作队系事业单位,与陈X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书》,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经中共大连市委的办公厅的文件确认,大连市体育工作队与其他几家单位合并成立体育发展中心,体育发展中心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可提起诉讼。双方合同期限至2017年7月30日,在此期间,陈X作为运动员参与训练、比赛,并取得相应成绩,应享受聘用合同书约定的相应待遇。虽然大连市体育局作出《关于游泳运动员陈X退役的通知》,决定要求陈X退还2012年1月至今的工资,但依据教练白某的证明,陈X在辽宁省游泳队训练、比赛系受大连市委派,而非其个人自主安排,不违反双方聘用合同书的规定。现体育发展中心要求陈X退还工资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对被告陈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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