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应招标而未招标,这些情形在济南建设工程市场并不罕见。侯法政律师提示:合同无效不等于工程款打水漂,但计价规则、责任承担都发生重大变化,处理不好,干活的拿不到钱,发包人也面临返工损失。本文结合民法典和建工司法解释,讲清无效合同的结算规则。
一、哪些情形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问:哪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答: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亦属无效。因此,资质管理和招投标合规是施工企业的生命线。
二、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问:合同无效了,干完活还能要钱吗?
答:可以,但规则不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也就是说,工程质量合格是无效合同折价补偿的前提。
三、损失赔偿如何主张
问:无效合同的损失由谁承担?
答:建工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无效后一方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损失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这要求主张损失的一方必须提交翔实的费用凭证和因果关系说明。
四、律师介入的实务操作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与某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项目因借用资质导致合同无效,通过组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验收资料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报告,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并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最终法院支持了工程价款请求。同时,针对发包人恶意拖欠造成的损失部分,另案主张赔偿亦获支持。合同无效案件的专业门槛在于质量合格的举证和计价依据的固定,不建议企业自行起诉。
五、风险预警与专业提示
很多施工企业认为反正合同无效、口头约定也算数,这是重大误区。合同无效后,管理费、利润、违约条款的适用都会受到限制,结算空间反而被压缩。侯法政律师建议,在济南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务必核查资质等级与招标要求,杜绝挂靠和超越资质承揽。一旦发生争议,应第一时间固定质量合格的证据。选择山东建设工程律师时,应当重点考察其处理无效合同案件的经验,不建议委托对建工行业完全不了解的律师,以免在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的请求设计上顾此失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