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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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阴阳合同效力之争,到底按哪份合同结算工程款?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4人看过

中标后再签一份让利协议,在济南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曾是公开的秘密。侯法政律师提示:这类阴阳合同在诉讼中往往成为胜负手,哪份合同有效、按哪份结算,直接决定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工程款差额,切不可想当然。本文结合现行法律和办案经验,讲清阴阳合同的认定与结算规则。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阴阳合同

问:什么是阴阳合同?

答:通常指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同一工程签订两份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阳合同用于备案,阴合同反映真实交易条件,常见于压低工程价款、降低质量标准、缩短工期等情形。阴阳合同的本质是规避招投标监管,损害建筑市场秩序,因此法律对其效力持否定态度。

二、阴阳合同按哪份结算

问:如果签了两份合同,法院按哪份结算工程款?

答: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言之,原则上以中标合同即阳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如果发包人能够证明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签订合同,例如主要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规划重大调整等,则可能被认可。

三、例外情形的举证要点

问:有没有按实际履行的阴合同结算的情况?

答:有,但门槛很高。主张按阴合同或者实际履行合同结算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客观变化的存在、变化发生在招投标之后、继续按阳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等事实,而不是简单主张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实务中常见的发包人以设计变更、材料涨价为由主张按补充协议结算,但多数因证据不足未被采信。

四、律师介入的实务操作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与某开发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在中标价之外另签让利协议,通过举证招投标文件、备案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和实际计价依据,主张按中标合同结算,最终法院采信我方观点,为企业挽回工程款差额数百万元。该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区分正常的合同变更与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不建议仅凭一份阴合同主张权利,必须结合履约证据整体判断。建设工程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核心价值,就是通过证据体系还原真实的交易结构。

五、风险预警与专业提示

阴阳合同不仅引发结算争议,还可能触发串通投标、逃税等行政乃至刑事风险。侯法政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应当坚持按中标合同履约,确需变更的,以补充协议形式明确变更原因并留存签证资料。在济南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趋严,阴阳合同被查实后将面临严厉处理。企业选择法律顾问时,建议优先考虑熟悉招投标规则和工程计价的专业律师,不建议委托对建设工程行业完全陌生的律师处理此类纠纷,否则可能在举证策略上犯下致命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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