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之后,真正在工地搬砖干活的“实际施工人”,往往拿不到钱。找合同相对方,对方是皮包公司;想找发包人,又隔着好几个合同层级。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找发包人要钱?这是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在咨询中遇到最多的问题之一。结论先行:在一定条件下走得通,但边界必须把握。
一、法律依据:两条主要路径
(一)第一条路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第二条路径是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当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债权,影响实际施工人债权实现时,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
二、什么情况下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一)必须是“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保护的是无效合同中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并组织施工的主体。包工头手下的班组长、材料供应商,一般不属于此列,这点在立案阶段就会被严格审查。
(二)必须查明发包人“欠付”数额。济南某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因发包人已经与总包完成结算并基本付清款项,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请求被驳回。可见,“发包人欠付”是核心事实,举证责任重,需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借助结算资料。
(三)质量必须合格。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质量不合格又拒绝修复的,主张价款缺乏基础。
三、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误区一:把劳务分包等同于转包。劳务分包在符合条件下是合法的,其报酬请求权基础与“实际施工人”制度不同,不能混用。误区二:以为可以无限突破。实际施工人制度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不是规则本身,法院在适用时总体趋于谨慎。误区三:忽视自身合同效力的风险。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虽然合格工程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但违约金条款通常不能适用,且管理费、利润的计算都可能被调减。
实务建议是:实际施工人从进场第一天起,就要有意识地保存考勤表、材料采购凭证、机械台班记录、与上游的结算单、现场影像资料,用证据链证明“我实际施工了、我应得多少”。这与我们在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业务中的理念一致:过程性证据决定诉讼成败。建纬律师事务所系一九九二年成立的首批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化律所,侯法政律师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与商事争议解决,不建议实际施工人等到对账无果、人去楼空时才仓促维权,更不建议把此类案件交给不熟悉工程行业惯例的律师。
四、三个容易被忽视的实务细节
(一)发包人责任是“补充责任”。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仍应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追偿,因此起诉对象的排列组合直接影响执行效果。
(二)多主体诉讼时,建议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一并列为被告,而非仅列发包人。济南某法院在近期一起案件中即以未查明发包人欠付范围为由驳回对发包人的诉请,但支持了对合同相对方的结算请求,两案合并处理可显著降低讼累。
(三)工程质量合格证明要提前准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验收资料、监理日志、竣工验收单,是证明“活是我干的、质量是合格的”的底层证据。
你是实际施工人本人,还是承包企业的法务?处在转包链条的哪一环,对诉讼策略影响很大。欢迎留言说说你的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