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款支付是施工合同履行的生命线。发包人拖延支付进度款,承包人被迫停工,停工损失如何计算、工期如何顺延、合同能否解除,是建设工程纠纷的集中领域。本文由侯法政律师为您解析进度款纠纷的处理规则。
一、进度款支付的基本规则
(一)支付前提
施工合同通常约定按月计量支付,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及进度款支付申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后支付。支付比例一般为已完工程价款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五。
(二)逾期支付的责任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的,构成违约。承包人可先予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享有停工权,并可主张停工损失。
二、停工损失的范围与计算
(一)可索赔的停工损失
1.人工窝工费:按窝工工日数乘以窝工人工单价计算,窝工单价通常低于正常工资标准;
2.机械停滞费:自有机械按折旧费计算,租赁机械按租金计算;
3.现场管理费:按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实际支出计算;
4.材料价格上涨损失:停工期间主材价格上涨的差价,可视情况主张。
(二)计算证据
施工日志、考勤表、机械租赁合同与台班记录、监理确认的停工事实、造价咨询机构的损失鉴定意见等。
(三)减损义务
承包人停工后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及时遣散不必要人员、退租可退机械设备。未履行减损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不予支持。
三、工期顺延的确认
(一)顺延事由
因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导致停工的,停工期间应予工期顺延。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交工期顺延申请。
(二)视为认可条款
合同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予顺延”的,承包人逾期主张顺延的难度加大,但司法实践对格式条款的适用持审慎态度,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明确认可停工事实或逾期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仍可主张顺延。
四、承包人的解除权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量应据实结算,承包人并有权主张停工损失。
五、实务操作建议
(一)发包人
1.建立进度款审核与支付台账,避免因内部流程拖延构成违约;
2.确因资金困难需延期的,与承包人签订延期支付协议并约定利息,避免停工。
(二)承包人
1.严格按程序申报计量与支付申请,留存发包人签收记录;
2.发包人逾期付款时,先发函催告并明确合理宽限期,宽限期满再停工;
3.停工前向监理与发包人发出停工通知,说明停工原因与损失计算依据;
4.复工前签订复工协议,确认停工期间与损失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