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没验收,发包人着急开业就搬进去用了,出了质量问题谁负责?结论: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抗辩权基本归发包人自行承担,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责任除外,同时视为认可工程质量,付款义务随即产生。我是侯法政,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这个规则对双方都极其重要。
一、法律规则层: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一)司法解释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擅自使用切断了发包人就使用部分主张质量问题的路径,但切断不彻底: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责任是法定的、终身的,不因使用而免除。
(二)视为质量合格的推定与付款义务
发包人擅自使用,产生两层推定效果:其一,就使用部分而言,质量视为符合约定,发包人不得以此拒付工程款;其二,工程已实际交付,付款条件成就,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自实际使用之日起算。这对承包人是重大利好:验收程序被发包人自己的使用行为替代完成了。
二、实务操作层:两个主体的应对
(一)承包人:用好规则,也要清醒
第一,发包人擅自使用时,及时固定证据:进场照片视频、开业公告、水电使用记录、物业交接记录,证明使用时间。第二,及时主张工程款及利息。第三,清醒认识风险: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责任仍在你身上,合理使用期内出结构安全问题,照样追责。济南某法院的一起案件中,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商场投入使用,两年后以地面空鼓、墙面开裂为由拒付四百余万元尾款,法院认定其擅自使用,质量抗辩不成立,判决全额支付并自使用之日起计息。
(二)发包人:切勿心存侥幸
有些发包人以为先用起来再说,出了问题还能找施工方。规则很明确:用可以,后果自负(结构安全除外)。正确做法是:紧急情况下需要提前使用的,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使用范围、质量现状确认、风险分担,把“擅自使用”变成“协议交付”。
三、风险预警层:两个提醒
(一)提醒一:使用部分如何界定
擅自使用的范围以实际使用为限:商场整体开业、整栋办公楼入驻,使用范围好认定;但分期分批、局部使用的,争议就来了。承包人应尽可能完整地固定发包人全面使用的事实,发包人则应在使用前与承包人对工程现状进行书面确认并附影像资料。界限划不清,后面全是纠纷。
(二)提醒二:未验收使用也可能带来行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擅自使用不仅是民事风险,还有行政处罚风险。这类风险横跨民事和行政两个领域,处理时需要有综合视角的专业律师把关,不建议只顾一头,漏了另一头,最后两头都出问题。
结尾:擅自使用规则,本质是用“使用事实”替代“验收程序”,平衡双方利益。您遇到过发包人未验收就使用的情况吗?证据固定到位了吗?欢迎评论区交流。如果您在济南或山东遇到此类纠纷,建议第一时间固定使用时间的证据,再评估工程款和利息的主张方案。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与商事、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