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固定总价合同,施工中天价材料、大幅变更,还能调价吗?结论:原则上风险自担,但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主要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形下可以调整。我是侯法政,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固定总价不是“一口价锁死”,关键看变化的来源。
一、法律规则层:固定总价的边界
(一)固定总价的含义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内容,总价包干,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不因市场价格波动、工程量计算偏差而调整。对发包人而言,造价可控;对承包人而言,风险自担。这就是固定总价的本质:以风险分配换取交易效率。
(二)公平原则与情势变更的兜底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固定总价合同调价请求的最上位依据,但适用门槛很高:必须是不可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二、实务操作层:三大常见调整情形
(一)情形一:设计变更与工程增项
图纸变了、发包人要求增项了、标准提高了,这些变化超出原合同范围的,应当按变更估价规则调整价款。承包人要做的是:变更指令及时确认、变更工程量及时计量、变更价款及时报审。固定总价包干的是“图纸上原有的内容”,不是包干发包人无限的新想法。
(二)情形二: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
采用清单计价模式的固定总价合同,如果图纸范围明确而清单存在缺项漏项,该缺项漏项是否包干在总价内,要看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可主张该部分不属于包干范围。投标报价时的漏项与图纸变更导致的增项,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三)情形三:主要材料价格异常波动
这是争议最大的领域。施工期间钢材、水泥、铜材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能否主张调价?要看三点:合同有没有约定价格调差条款(很多示范文本和地方文件有约定);波动幅度是否达到合同或地方文件规定的调差阈值;波动是否属于异常波动而非正常商业风险。山东及济南地区住建部门曾在特定时期发布过人工费、材料价格调差的指导意见,可资参照。济南某法院的一起案件中,因钢材价格在四个月内上涨近百分之五十,法院结合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调差文件,支持了承包人的部分调差请求。
三、风险预警层:两个提醒
(一)提醒一:投标报价阶段的风险评估
固定总价合同报价时,应当对材料价格走势、地质条件、图纸深度进行充分评估,并在合同中争取约定调差条款和风险幅度。报价时闭眼报低价,履约时希望调价,这条路越来越难走。
(二)提醒二:调价主张的程序与证据
即使具备调价事由,程序上也要走变更估价、签证确认、发函索赔的路径,并保留同期采购发票、造价信息发布价等证据。材料调差案件的专业性体现在价格波动幅度计算、调差公式适用、风险幅度认定上,建议在合同履行阶段就由建工专业律师和造价工程师协同把关,不建议等结算崩盘再补救,那时很多关键证据已经灭失了。
结尾:固定总价合同,锁的是价,不是锁死调整的一切可能。您项目上调价条款是怎么约定的?材料暴涨时主张成功了吗?欢迎评论区交流。如果您在济南或山东遇到固定总价合同调价争议,建议先核对合同调差条款和当地造价文件,再评估主张空间。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与商事、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