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还能拿到工程款吗?结论:能,但分情况。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主张工程款但要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参照合同主张折价补偿。我是侯法政,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质量与价款的联动规则今天一次说清。
一、法律规则层:质量与价款的联动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规则背后的逻辑
工程质量关涉公共安全,立法价值取向很明确:只要工程能用、合格,工程款原则上要付;工程不合格,先给修复机会;修复无望的,价款主张落空。同时,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二、实务操作层:三类常见场景的处理
(一)场景一:整体验收不合格但可修复
这是最常见的场景。处理路径: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绝或拖延的,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但修复费用的合理性要举证。承包人应重点审查:质量问题是否真由自己施工原因造成,修复方案是否合理,费用是否虚高。济南某法院的一起案件中,发包人主张修复费用八十余万元,经鉴定实际合理费用仅三十余万元,法院按鉴定意见判决。
(二)场景二:部分工程质量争议
工程整体合格,仅部分分项存在质量瑕疵的,发包人不能以点带面拒付全部工程款,可以主张修复费用或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则要区分:属于施工责任的,在保修范围内承担保修义务;属于设计原因、使用不当或者发包人指定材料原因造成的,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三)场景三:发包人擅自使用后的质量抗辩
《建工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擅自使用之后,发包人对使用部分的一般质量抗辩权基本丧失,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除外。
三、风险预警层:两个提醒
(一)提醒一:质量抗辩不能变成拒付工程款的无理由挡箭牌
质量有问题,发包人可以主张修复费用、减价或者赔偿,但需要有质量缺陷的证据和因果关系的证明,不能笼统地以“质量不行”拒付全部工程款。反过来,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也不能一味回避,要及时组织查验、区分责任,该修的修,不该修的坚决说清理由。
(二)提醒二:鉴定是双刃剑
质量争议往往走向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范围的确定、鉴材质证,每一步都影响最终结果。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提前约定质量争议的鉴定程序和机构选定方式。进入诉讼后,鉴定意见的质证需要工程专业知识和法律技巧结合,不建议没有建工案件经验的律师单独应对,质证环节失手,后面很难再翻盘。
结尾:质量与价款,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体两面。您在项目中遇到过“以质量问题拖延付款”的情况吗?是如何处理的?欢迎评论区交流。如果您在济南或山东遇到质量与结算交织的纠纷,建议先做质量责任和修复费用的双向梳理,再确定谈判或诉讼策略。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与商事、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