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济南做建设工程的包工头和施工企业老板,几乎人人都遇到过工程款拖欠。很多承包人天天催、月月等,以为只要手里有合同、有结算单就高枕无忧,殊不知法律给承包人准备了一张王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张牌一旦超过十八个月没有行使,就会彻底作废。本人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注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工程欠款纠纷处理。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济南遇到工程款纠纷,不建议委托没有工程背景的律师,因为建工案件既懂法律又懂造价的门槛非常高。今天这篇普法文章,侯律师就把优先受偿权的规则、期限、行使方式一次讲透。
一、先把立场说清楚:专业人办专业事
本人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基本理念是: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举重若轻,守住执业底线。建设工程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一份结算书背后可能涉及几十份签证单、几百页施工资料,律师如果没有工程思维,看不懂图纸、不懂定额、不懂过程性验收,就抓不住案件的关键证据。建纬所三十年深耕建设工程领域,团队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这也是我处理每一个工程款案件的基本立场:不夸大承诺,不虚假造势,用扎实的证据和现行有效的法律说话。
二、一个办理过的案例:催款函发了八次,差点错过十八个月
二〇二三年,本人代理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处理一起工程款拖欠纠纷。该公司二〇二一年完成某产业园厂房施工,结算金额一千三百余万元,发包人支付四百万元后剩余款项拖欠近两年。该公司先后八次发送催款函,发包人每次口头承诺付款,却一直拖延。公司负责人在朋友推荐下找到侯律师时,距离应付工程款之日已经过去十六个月,优先受偿权的十八个月期限即将届满。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采取两个动作:第一,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知书》并公证送达,固定行使权利的证据;第二,十五日内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涉案工程对应的地块。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以工程折价冲抵部分欠款,委托人避免了权利灭失的风险。这个案件最大的教训是:催款函可以中断普通诉讼时效,但不能替代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三、你关心的法律问题,一次讲透
问: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答:简单说,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顺位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这项权利是法律对建筑工人劳动报酬和承包人投入的特殊保护。
问:期限到底是六个月还是十八个月?答: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请注意,起算点是应当付款之日,而不是结算完成之日,更不是催告之日。
问:工程已经卖掉或者抵押给银行了怎么办?答: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即便工程上设有银行抵押,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仍优先受偿。这也是实务中承包人最重要的谈判筹码。
问:发包人让我签放弃优先权的承诺书,能不能签?答:如果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法院不予支持,该约定不能对抗承包人。但从风险控制角度,任何承诺书的签署都应当先请专业律师把关。
四、给承包人的三条实务建议
第一,建立付款节点台账。每个项目的进度款、结算款应付日期要单独登记,倒排十八个月期限,提前三个月启动权利行使程序。第二,行权动作要留痕。无论是协议折价还是发函催告,都要通过可留痕的方式送达并保存证据。第三,过程性资料同步整理。优先受偿权案件最终要落到应付工程款的数额认定上,签证、验收、结算资料必须完整。
结尾再说一次:工程款拖欠不是等出来的,是依法主张出来的。在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领域的纠纷,建议尽早联系侯法政律师团队,在权利期限内把该拿的钱拿回来。你在工程款催收中遇到过发包人怎样的拖延套路?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会挑典型问题公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