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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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联合体投标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风险防范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22人看过

EPC工程总承包热潮之下,设计单位牵头、施工单位参与的联合体模式成为主流。但“联合”不等于“联合担责那么简单”:联合体内部怎样分工、对外怎样担责、设计缺陷与施工问题怎样切割?济南工程总承包律师侯法政为您梳理联合体与总承包模式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联合体的连带责任是“铁板一块”

问:联合体中标后,各方只对自己负责的那部分担责吗?

答:对发包人而言,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设计单位牵头的联合体中,施工环节的违约,发包人同样可以要求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反之亦然。对内再如何约定分工,都不能对抗发包人的连带责任请求。

风险放大的场景是:部分联合体成员重中标、轻履约,签约后内部协议漏洞百出——工作界面不清、决策机制缺失、款项收付混乱,一旦发生亏损或者索赔,内部相互推诿,最终被发包人一并追责。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分包之间的连带责任由此确立。

三、实务操作:联合体协议与内部管理要点

要点一,签约前明确分工——联合体协议应逐项约定各方工作范围、责任边界、计量计价规则与风险分担比例;要点二,约定追偿机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对内如何分摊与追偿,包括先行垫付方的资金占用补偿;要点三,共管账户——项目款项收支建立联合体共管机制,防止一方截留;要点四,一致行动——对发包人的重大承诺、变更签证、索赔文件,建立联合体内部会签机制,防止单方为联合体设定义务。

匿名化案例:代理某设计单位牵头的联合体成员处理与发包人之间的EPC合同争议,争议焦点为设计优化导致的成本节约归属及部分施工返工责任。因联合体协议中事先约定了设计优化收益共享机制与返工责任的划分原则,争议在律师介入后一个月内通过补充协议化解,避免了诉讼。该案的价值在于:事先的规则设计,胜过事后的一万种解释。

四、风险提示与专业提示

风险提示:选择联合体伙伴时,务必尽调对方的资质等级、涉诉记录与资金链状况——伙伴的违约将由你连带买单。另需警惕“名为联合体、实为挂靠”的安排,该等安排在效力与责任上将面临双重否定。

不建议联合体协议套用网上模板——每个项目的分工结构与风险分配都不同,应当由专业律师量身定制。专业人办专业事。

(您所在企业是否正准备组建联合体投标EPC项目?内部协议是否约定了追偿与决策机制?欢迎留言交流,济南工程总承包律师侯法政将为您把关联合体协议。)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的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建设工程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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