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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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承包人如何申报并主张优先权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28人看过

活儿干完了,发包人却进了破产程序——施工企业最担心的一幕上演了。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往往清偿率极低,但承包人手里还有一张王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为您讲解:破产语境下,承包人怎样申报、怎样守住优先权。

一、破产不等于债权归零,但程序必须及时

问:发包人破产了,工程款还有希望吗?

答:有,但必须抢时间。破产程序启动后,个别清偿停止,所有债权统一由管理人核查确认。承包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同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怠于申报或者未主张优先权,可能被按普通债权处理,清偿率将天壤之别。

风险放大的另一面是破产程序中的“加速到期”与“待履行合同”规则:发包人进入破产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价款则属于破产债权。复杂的还有以房抵债、以物抵债安排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审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参照适用该规则,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人与普通债权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十八个月行使期限,在破产场景下同样需要紧盯。

三、实务操作:破产程序中的四个动作

动作一,及时申报——在管理人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完整提交合同、结算、付款凭证等材料,注明优先权主张;动作二,书面主张优先权——在申报材料中明确援引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主张就特定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动作三,参加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及时提出并依法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动作四,核查十八个月期限——如临近或者超过,需论证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或者存在中断事由。

匿名化案例:代理某装饰工程公司处理某商业广场发包人的破产债权申报,争议焦点为装饰装修工程价款能否就整体工程主张优先受偿。管理人最初拟将我公司债权列为普通债权。经论证,我方指出装饰装修属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未超过优先权行使期限,最终管理人在债权表中确认了我方债权的优先受偿顺位。该案为施工企业挽回了按普通债权受偿与优先受偿之间的巨大差额。

四、风险提示与专业提示

风险提示:其一,优先权的客体限于该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其他财产不在此列;其二,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工程能否主张优先权在各地裁判中存在细节差异,需要个案论证;其三,破产程序专业性强,申报期限、异议程序、重整计划表决环环相扣,错过节点权利即受损。

不建议由不熟悉破产法的律师单独处理——建设工程优先权与破产程序的交叉,需要双领域专业能力。专业人办专业事。

(您的发包人是否已出现破产征兆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申报期限还有多久?欢迎留言或者私信,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将为您紧急梳理申报方案。)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的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建设工程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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