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钢筋水泥半年涨了百分之四十,签的是固定单价合同,硬着头皮干下去就是亏本,停工又怕违约,怎么办?侯法政律师提醒济南的建设工程企业:固定价不等于风险全包,材料价格异常波动下,法律给承包人留了一扇窗,但窗户有严格的开启条件。
一、法律规则层: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边界
(一)核心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建设工程领域的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能否落入情势变更,要看波动幅度是否超出历史交易经验可预见范围、是否有政策或市场极端因素介入。
(二)行政规范的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住建主管部门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分担的指导文件确立了一个裁判参考: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出约定幅度(常见为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十)的部分,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双方合理分担。多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波动风险预警及调差指导意见,虽是管理性文件,但深刻影响着法院对"是否属于可预见商业风险"的判断。
(三)问答对。问:涨了多少才能主张调差?答:没有法定统一标准,但涨幅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持续期间较长,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概率显著上升。问:合同约定"所有材料价格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还能调吗?答:无限度风险转嫁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被限缩解释,但举证责任在承包人,难度不小。问:投标时报价明显低于信息价,还能喊冤吗?答:不能,这叫咎由自取,法院不会为投标策略失误买单。
二、实务操作层:调价主张的证据组合拳
(一)案例叙事。侯法政律师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济南某学校项目钢材调差争议,争议焦点为施工期内钢材价格异常上涨是否应由发包人分担。通过固定投标报价基准价、施工期造价信息价、涨幅曲线、同期采购合同及发票,证明涨幅远超历史波动区间且受宏观政策影响,最终法院酌情支持了超出约定风险幅度部分的调差请求。
(二)证据三组数。第一组:基准价,投标截止日或合同签订日的信息价、市场价;第二组:实际采购价,要合同、发票、付款流水三单匹配;第三组:同期指数,造价信息发布价、行业协会价格监测,用来证明"异常"。三组数摆出来,法官的心证就动了一半。
(三)谈判策略。以情势变更诉讼为后盾,以价格调差补充协议为出口,多数发包人在看到诉讼成本与工期压力后会回到谈判桌。注意补充协议要对已施工部分和后续部分分别约定,避免新的扯皮点。
三、风险预警层:这四类调价主张基本无望,别浪费律师费
不建议对波动幅度较小、履行期较长的合同主张情势变更,时间不等人;不建议对承包人囤积居奇、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案件抱有幻想,恶意串通操纵价格的证据一旦坐实,连本金都要搭进去;不建议在没有任何价格台账的情况下贸然起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不建议以停工逼宫,停工本身可能构成违约,攻守之势瞬间逆转。
四、结尾收束与行动号召
材料调差案件拼的是"数据叙事"能力,把一场涨价讲成一段可验证的市场历史,法官才会相信你不是来转嫁经营失误的。济南地区当前在建项目体量大,价格风险条款的设计应当放在签约阶段完成,而不是涨价之后。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可协助进行合同价格风险条款审查与调差争议代理。你的项目主要材料涨幅达到多少了?留言说说材料种类和比例。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与商事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