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讨工程款,有的承包人能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有的却只能排队等普通债权。差别就在于会不会用、用没用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侯法政律师提醒:这个权利有十八个月的最长行使期限,一过即消灭。
一、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有多强
(一)优先顺位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购房人已支付大部分价款的,法律另有保护规则,需个案判断。
(二)保护范围
1.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2.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参照解释(一)第四十条)。
二、期限怎么算
(一)起算点
1.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法律规定确定应付之日。
(二)最长十八个月
1.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起算点如何认定是实务争议高发区,建议尽早固定证据。
三、行使方式
(一)协商折价
1.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就折价款优先受偿。
2.折价协议应办理必要手续,避免损害第三人利益。
(二)司法途径
1.诉讼中明确提出优先受偿请求,由法院判决确认。
2.执行阶段亦可主张就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四、哪些情形容易踩坑
(一)坑一:工程已交付使用很久才想起来主张。
1.若应当付款之日早已超过十八个月,权利可能已消灭。
(二)坑二:合同无效就以为权利没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三)坑三:以为必须工程完工才能主张。
1.未完工工程,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承包人对已完部分亦可主张。
五、专业提示
六、读者常见问答
(一)问:十八个月从哪一天开始算?
1.答: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应付款之日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般参照竣工结算规则确定。
2.建议:起算点争议大,应结合合同付款条款、结算过程证据个案判断,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辅助确定。
(二)问:工程还没完工,能主张优先权吗?
1.答:未完工工程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承包人可就已完部分工程折价补偿并主张优先受偿。
2.提示:烂尾工程维权要兼顾购房者权益与抵押权顺位,策略复杂。
结语: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给承包人的“尚方宝剑”,但剑有归鞘之时。不建议心存侥幸、一拖再拖,更不建议找不熟悉建工司法解释的律师。你的工程款优先权还在期限内吗?需要测算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