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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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包人的权利救济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9人看过

结论先行:发包人破产并不消灭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承包人可依法申报债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参与分配,管理人的解除权与优先权的衔接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战场。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强调,在济南遇到发包人破产情形,务必在破产程序内同步推进债权确认、优先权主张与衍生诉讼。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是您在破产程序中保住工程款的专业坐标。

一、执业理念:把破产当程序来打,而非当噩耗来扛

发包人破产引发恐慌,是因为多数债权人用普通民诉思维应对特别程序,错过法定节点。专业人办专业事,要求第一时间厘清受理法院、管理人、债权申报期限与在建工程处置方案,把权利主张嵌入破产程序;举重若轻,是在债权人会议的规则中精准发声。执业底线是不搞虚假债权申报,不通过个别清偿、以物抵债稀释破产财产。

二、法律规则层:破产中的权利顺位与规则衔接

(一)债权申报与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按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

(二)未履行合同的处理与优先权。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承包人应关注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债权定性。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在破产分配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与设立在后的担保权,但劣后于已依法登记的消费者购房人权利与部分法定优先权,且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

三、实务案例层:在破产程序内锁定优先地位

二〇二三年,我代理某济南钢结构企业应对发包人破产案,项目由济南某法院受理破产并指定管理人。案情是企业申报工程价款债权逾千万元,管理人初步认定为普通债权,且在建工程已预售部分房源。策略上,我们在申报期内提交完整结算与催告证据,明确提出优先受偿主张并说明除斥期间未过;对预售房源部分,区分消费者购房人与非消费者买受人,主张前者权利优先、后者不影响剩余工程折价范围;同时对管理人拟解除施工合同的决定提出异议,争取就已完工程量优先确认。最终大部分债权确认为优先受偿权范围,分配方案落地时回款显著优于普通债权。

四、风险预警层:不建议的破产应对误区

不建议在破产受理后继续通过普通诉讼个别追偿,程序衔接错误会导致执行中止与权利劣后。不建议错过债权申报期限,补充申报的代价是丧失已分配份额。不建议在解除权行使上不置可否,合同命运的回应直接影响债权范围与性质。更不建议放弃优先受偿主张而仅以普通债权申报,法定优先权的利益差额往往是决定性的。建议在破产受理当日即建立程序日历与权利清单。

五、结语与行动号召

破产程序不是权利的终点,而是权利重新排队的起点,站错队伍才最致命。您的发包人是否已进入或濒临破产程序?在济南处理发包人破产中的工程价款问题,建议立即咨询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在申报期内同步完成债权确认、优先权主张与合同命运应对,把工程款从普通队列中夺回到优先序列。

关于作者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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