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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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的启动与争议应对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16人看过

结论先行:工程造价鉴定以“确有必要”为前提,已有结算协议、可按约定计价或能通过其他证据查明造价的案件原则上不予启动,鉴定程序的攻防贯穿检材、范围、方法与质证四个环节。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提示,在济南处理造价争议,把“不鉴定、限缩鉴定、按有利口径鉴定”作为三级目标逐级争取。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是您在鉴定战场上排兵布阵的专业坐标。

一、执业理念:鉴定不是退路,而是需要设计的战场

造价鉴定费用高、周期长、结论可塑性强的特点,决定其既是查明事实的工具,也是消耗战的主战场。专业人办专业事,要求在申请或应对鉴定时同步设计检材范围、方法选择与异议策略;举重若轻,是把看似技术性的程序转化为清晰的法律攻防方案。执业底线是不伪造检材、不诱导鉴定机构,质证的锋芒只对准方法与依据。

二、法律规则层:启动条件与程序规范

(一)不予鉴定的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当事人对造价有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委托鉴定;但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达成结算协议的,原则上不予准许鉴定申请,结算协议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的除外;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双方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二)鉴材质证与异议。鉴定材料应经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鉴定意见作出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实务案例层:把“全量鉴定”压缩成“争议项鉴定”

二〇二四年,我代理某济南装饰工程企业应对发包人启动的全面造价鉴定,济南某法院组织。案情是对方拒认结算并申请对全部工程重新鉴定,意图以漫长的鉴定期换取谈判筹码。策略上,我们先主张已完工程量大部分无争议,援引司法解释仅对有争议部分进行鉴定;对确需鉴定的争议项,锁定以合同约定的清单计价方法为准,排除对方主张的“市场成本还原法”;鉴定过程中对每一份鉴材逐项质证,剔除无签字确认的补充材料。最终鉴定范围被限缩六成以上,结论与送审结算的差异控制在小个位数百分比,诉讼周期大幅缩短。

四、风险预警层:不建议的鉴定迷思

不建议把鉴定当成拖延工具,恶意申请与反复异议会被法院识别并承担费用后果。不建议放任对方单方面提供鉴材,任何未经质证的材料都不应进入鉴定基础。不建议在方法选择上缺席,定额、清单、市场价三种方法的结果差异足以改写案件。更不建议对鉴定意见只提交书面异议而放弃申请出庭质询,书面异议的说服力远不及当庭对方法的质证。建议把鉴定条款的博弈前移至合同签订阶段。

五、结语与行动号召

造价鉴定是查明事实的桥,也是利益博弈的桥,桥怎么修,决定了谁先过河。您面临的造价争议,是否正在被一份范围失焦的鉴定牵着走?在济南应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建议由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全程参与检材质证与方法攻防,把鉴定的成本与不确定性压到最低。

关于作者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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