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没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开工,合同效力如何?工程款还能要吗?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解读:《建工司法解释一》确立了“起诉前补正有效”的规则,但补正有时间窗口,错过窗口,后果严重。
一、规划审批手续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则传递出鲜明的司法政策导向:合同效力问题应尽可能向有效方向解释,惩罚恶意主张无效的一方。
二、合同无效后的“双刃剑”效应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对发承包双方均是双刃剑。对承包人而言,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工程质量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并非当然落空,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基础可能受到动摇——主流观点认为,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对发包人而言,主张无效意味着丧失追究逾期竣工违约责任、质量违约责任等合同路径,只能回归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路径,救济力度大幅减弱。理性当事人应当慎用“合同无效”这张牌。
三、实务操作建议
对承包人:签约前核实项目规划手续,将“发包人于开工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写入合同并约定逾期后果;施工中发现手续缺失的,及时书面催告并要求限期补办,同时评估停工止损的时点。对发包人:起诉前补办规划手续是挽救合同效力的最后机会,切勿消极等待。侯法政律师在代理某承包人时,通过发函固定发包人“承诺限期办证”的证据,为后续主张停窝工损失及工程款赢得了主动。
四、结语
四、未批先建的行政风险同样不可忽视
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施工,除合同效力风险外,还面临《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发包人“先上车后补票”的做法,在行政与民事两个战场都可能付出高昂代价。对于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项目,发包人应主动对接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研究补办路径与整改方案,把风险敞口压缩到最小。合规报建,永远是成本最低的选项。
规划手续是建工项目的“出生证”,早办早安心,补正有时限。您的项目是否卡在审批环节?欢迎留言交流。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专注建设工程全流程法律服务,为您把控效力风险于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