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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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场没有硝烟的“技术战”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11人看过

造价鉴定意见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胜负,但多数当事人直到鉴定报告出来才“第一次见分晓”。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直言:司法鉴定不是把问题交给鉴定机构,而是一场需要律师与造价工程师协同作战的技术攻防战。

一、鉴定的启动与鉴定范围的确定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约定不明又无法协商一致的,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鉴定范围由法院确定,通常以争议项为限。实务攻防的第一步,就是对鉴定范围的据理力争:哪些项目属于无争议项应予扣除、哪些争议应纳入鉴定、鉴定依据采用合同约定价还是定额价,均应在鉴定启动前书面阐明立场。鉴定依据的选择尤为关键——《建工司法解释一》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的基本原则,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的,同样参照约定折价补偿;仅在约定不明或无约定时,才适用定额等计价依据。

二、送鉴资料的攻防要点

送鉴资料决定鉴定结论的边界。承包人应确保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签证单、设计变更、材料认价单、会议纪要等资料的完整性与一致性,重点核对签证资料的监理与发包人签章是否齐备;发包人则应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对未经签认的签证、事后补签的资料及时提出异议,防止“以鉴代审”架空质证程序。侯法政律师团队曾在某案中通过比对五份不同版本的“竣工图”,发现对方提交的送鉴图纸与实际施工内容不符,成功剔除了虚增工程量一千余万元。

三、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

鉴定征求意见稿出具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逐项书面质证: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定额套用与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材料价格采用的信息价时点是否正确,措施费、规费、税金有无重复或遗漏。对鉴定人的专业判断不服,可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就质询作出说明;存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的,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四、结语

四、鉴定费的负担规则与成本控制

鉴定费通常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或按责任比例分担。动辄数万乃至数十万元的鉴定费用,是当事人必须面对的诉讼成本。控制成本的要点有三:鉴定范围精准化,避免不必要的“全案鉴定”;争议项整理书面化,在庭前会议中争取缩小鉴定范围;善用专家辅助人制度,以专业意见对冲鉴定结论,为不启动鉴定或重新鉴定创造空间。成本的精打细算,本身就是诉讼策略的一部分。

造价鉴定的胜负,一半在法庭,一半在送鉴之前的每一张签证。如果您正面临工程造价争议,欢迎留言交流。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依托建纬所“法律加工程”复合团队,为您提供造价争议的全流程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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