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资质收几个点的“管理费”,看似稳赚不赔的生意,实则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郑重提示:挂靠施工中,被挂靠企业面临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的复合型风险,切不可掉以轻心。
一、挂靠的认定标准
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认定挂靠,通常从人员、财务、机械三方面考察: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被挂靠企业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工程款是否直接进入被挂靠企业账户并统一管理,主要施工机械是否由实际施工人自有或租赁。
二、被挂靠企业的民事责任
第一,对外合同责任。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有代理权的,被挂靠企业可能承担合同责任乃至表见代理责任。第二,工程质量责任。因挂靠施工导致质量缺陷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对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发包人不明知的,挂靠人原则上只能向被挂靠企业主张已收款项的返还及相应赔偿。侯法政律师曾代理某被挂靠企业应诉,通过举证证明挂靠人对外签约未经授权且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最终免除了被挂靠企业的付款责任。
三、行政与刑事风险
行政层面,《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刑事层面,若挂靠项目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事故,出借资质的责任人员可能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刑事责任。风险链条之完整,远超多数企业想象。
四、结语
四、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的内部结算规则
内部承包协议不能对抗发包人,但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具有内部效力:被挂靠企业截留工程款的,挂靠人可依据内部协议主张返还;管理费约定明显过高的,法院可依法酌减;被挂靠企业对外代付材料款、劳务费后,有权在应付挂靠人款项中抵扣,但应就每笔代付提供付款凭证与合同依据。侯法政律师建议,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应专户管理、笔笔留痕,按月对账并签署对账单,避免“一锅粥”式糊涂账在纠纷爆发时无凭可依,把内部风险掐灭在源头。
挂靠不是“借个名”,而是把企业命运交到别人手里。如果您正面临挂靠引发的纠纷,或希望规范内部承包模式,欢迎留言交流。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依托建纬所专业资源,为您提供合规与争议解决一体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