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合同签一份,实际履行按另一份,这就是俗称的“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提醒:必须招标的项目再签“阴合同”,不仅结算规则有变,还可能触碰行政违法的红线。
一、阴阳合同的典型形态
实践中,阴阳合同主要呈现三种形态:一是“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中标合同价低于实际履行价,差额通过补充协议回补;二是“让利承诺”,承包人以承诺书、会议纪要等形式向发包人作出中标价之外的让利;三是“付款条件置换”,中标合同约定了对承包人有利的付款节点,实际履行中另签协议变更。这些安排的共同特征,是以虚假意思表示规避招投标制度的约束。
二、结算依据如何确定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市场价的除外。换言之,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具有优先地位;当事人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该合同不作为结算依据。非必须招标项目,当事人自愿招标的,同样适用上述规则。
三、让利承诺与补充协议的效力边界
结算前,承包人以承诺书等形式明确表示让利,该承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般认定有效;但让利幅度明显背离市场、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存在被否定的空间。结算后达成的让利或还款协议,属于当事人对既存债务的重新安排,效力通常得到尊重。侯法政律师在济南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成功论证双方结算后签署的还款协议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发包人不得再以中标合同为由抗辩。
四、结语
五、发包人视角的合规建议
对发包人而言,规范招投标行为是底线要求: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应当保持一致,避免在定标后另行签署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如设计发生重大调整,应履行法定程序并留存变更依据;对承包人的让利承诺,应审查其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是否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避免陷入“赢了合同条款、输了结算规则”的被动局面。事前合规的成本,永远低于事后救济的代价。
阴阳合同看似“双赢”,实则暗藏行政、民事双重风险。对施工企业而言,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规范。您的项目是否存在“两份合同”的困扰?欢迎留言咨询。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为您提供务实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