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资质、借用资质、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施工合同一律无效,工程款还能结算吗?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解答: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的约定折价补偿,合同无效不意味着工程白干。
建筑施工领域资质管理制度严格,无资质承揽、借用资质(挂靠)、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等情形广泛存在,由此产生的合同效力争议贯穿结算全程。侯法政律师结合《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解答本类纠纷的核心规则。
一、法律规则层:无效情形与结算依据
(一)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在于“不能返还”,故采用折价补偿路径。
(三)折价补偿的参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签订在后的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除外。
(四)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实务操作层:无效合同案件的攻防要点
(一)合同效力抗辩的发动时机。合同效力问题属于法院主动审查事项,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均应审查。因此,承包人切勿抱有“对方不提无效就没事”的侥幸心理,而应在起诉前即按无效情形准备备选结算方案。
(二)实际履行合同的证明。多份合同并存时,应通过签证、付款凭证、履行行为证明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在济南某法院的一起案件中,侯法政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以进度款申报文件与付款备注证明实际履行的是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最终法院参照该协议认定的价款高于备案合同价款近四百万元。
(三)损失赔偿的并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此外,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三、风险预警层
(一)管理费与税收负担。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税金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尺度不一,部分法院酌情调减,个案应提前评估。
(二)行政处罚的独立性。合同无效的民事处理不影响行政机关对无资质施工、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施工企业应做行政合规的同步评估。
(三)挂靠中的双向风险。被挂靠企业面临工程质量连带责任与行政处罚风险,挂靠人面临工程款被截留风险,双方均应审慎。不建议由没有建设工程刑民行交叉处理经验的律师应对此类复合型案件。
结尾留一个问题:您的项目是否存在效力隐患?合同无效、工程结算、折价补偿问题,欢迎与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