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不满意就能拒交物业费吗?小区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济南房地产律师侯法政一次讲清:业主拒交物业费需有法定事由且须依法主张,绝大多数情形下单纯服务不满不构成拒交理由;车位归属则取决于规划与公摊,不能一概而论。
物业纠纷是社区治理中的高频矛盾,业主与物业公司往往各执一词:业主抱怨服务缩水,物业抱怨收费困难。侯法政律师结合《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及《物业管理条例》,梳理物业纠纷中最常见的十个问题,一次讲清裁判规则。
一、法律规则层:物业服务合同的核心规则
(一)合同约束力。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物业费支付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三)车位车库归属。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实务操作层:十大问题的裁判要旨
(一)房屋空置能否拒交物业费。不能。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空置不免除缴费义务,部分地区有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以当地规定为准。
(二)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能否拒交。服务存在一般瑕疵的,业主应通过业委会督促整改、向主管部门投诉等途径解决,法院可酌情减免部分物业费,但全额拒交难以支持。
(三)电梯广告收益归谁。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四)拒交物业费的合法事由。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长期不清扫公共区域、安保形同虚设且有证据证明的,业主可主张减免;物业公司根本违约的,业主大会可依法解聘。
(五)违章搭建邻居不管怎么办。业主可向物业投诉要求其依约劝阻、报告,并向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必要时以相邻关系纠纷起诉。
(六)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须经业主共同决定,紧急情况下可依法申请使用。
(七)高空抛物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八)物业费诉讼时效。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物业公司通过书面催缴可中断时效。
(九)业委会的诉权。业委会可依授权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十)前期物业合同的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在济南某法院的一起案件中,侯法政律师代理业主,以物业公司未公示电梯广告收支且拒不返还收益为由,成功追回两年公共收益共计七万余元。
三、风险预警层
(一)业主自治的程序合规。选聘、解聘物业及使用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程序瑕疵将导致决议无效。
(二)证据留存。对物业服务瑕疵应及时拍照录像、书面投诉并保留记录,这是减免物业费的关键证据。不建议由没有物业纠纷处理经验的律师处理群体性物业争议。
结尾留一个问题:您小区的公共收益公示了吗?物业纠纷、业委会维权、车位归属问题,欢迎与济南房地产律师侯法政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