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因为甲方原因导致停工两年,为什么法院一分钱工期索赔都不支持?」一位项目经理拿着一审判决找到我时,满脸困惑。本人侯法政,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系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专业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
这个案件的情况并不复杂:某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设计变更、甲供材延迟导致停工累计逾五百天。承包人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及停窝工损失,但因未能提交经发包人确认的工期签证,亦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一审法院驳回了全部索赔请求。二审阶段我们介入后,通过梳理监理例会纪要、工作联系单、影像资料等间接证据,部分停工事实获得法院认可,最终为委托人挽回损失一百七十余万元。
问: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问:停工损失应当如何主张?
答:停工、窝工损失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当就停工的事实、停工的原因、停工期间的人材机投入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施工过程中对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承包人应当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固定停工起止时间、现场人员机械数量等关键事实。
问:发包人拖延验收如何处理?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应当善用这一规则,避免因发包人拖延验收而无限期承担保修责任。
专业提示:工期索赔的核心在于程序与证据并重。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在期限内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与索赔报告,并同步固定影像、会议纪要等证据。不建议仅凭口头沟通主张权利,更不建议在没有专业律师指导下自行起草索赔文件,因为程序瑕疵往往导致实体权利落空。
如果您正在遭遇工期延误、停工窝工损失的索赔难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直接留言「工期索赔」,我会结合实务经验为您分析。我是侯法政,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专注工程争议解决。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