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从事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负责人曾向我提出这样的问题:「工程完工已经三年,发包方始终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付尾款,现在起诉还来得及吗?」这一问题在建设工程领域极具代表性。本人侯法政,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系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
2023年,我代理济南某建筑公司处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中,发包方拖欠工程尾款逾八百万元长达两年半,并以所谓「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结算。我们通过梳理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证据,固定了工程量与应付工程款的事实,随后依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终帮助委托人全额收回欠款及相应利息。
问: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问: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问:哪些价款可以优先受偿?
答: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问: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专属于与发包人直接存在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同时可以追加发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专业提示:实践中,承包人要特别注意两点:其一,及时行使权利,切勿让十八个月的最长期间经过;其二,重视结算证据的固定,签证单、会议纪要、微信确认记录均可成为认定应付工程款时间的关键证据。不建议等到工程款拖欠数年之后再寻求法律救济,越早介入,证据越完整,回款越有把握。
如果您在济南或者山东各地遇到工程款拖欠、优先受偿权行使等建设工程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我是侯法政,专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问题,或者直接留言「工程款」三个字,我会逐一回复。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