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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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招投标律师侯法政:中标后拒签合同,中标通知书到底有没有约束力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40人看过

投标人中标后反悔不签合同,招标人能否没收投标保证金并索赔差价?侯法政律师明确解答:中标通知书发出即生效,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侯律师代理过多起工程款纠纷、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与实际施工人维权案件,熟悉济南地区各级法院的裁判口径与司法鉴定流程。

一、问题的提出

招投标过程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有的中标人以“报价失误”“资金不足”为由拒签合同;有的招标人则因找到了“关系户”而拒绝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往往都认为“合同还没签,谁也奈何不了谁”,这种认知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律规则层:三个必须弄清的问题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了吗?

答:招投标是通过要约与承诺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投标人投标是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依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即生效,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嗣后拒绝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合同成立的事实,拒绝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中标后拒签合同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六十四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违法改变中标结果的,同样要赔偿中标人损失。

(三)黑白合同(阴阳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或者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中标合同实质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根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阴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三、实务操作层:一个典型案例的启示

代理某招标人处理一起中标人弃标纠纷,中标人中标后以“内部决策调整”为由拒签施工合同,招标人被迫重新招标,工期延误两个月并产生差价损失。侯法政律师团队主张中标通知书已生效,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中标人构成根本违约,应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赔偿重新招标的差价损失。济南某法院判决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中标人另赔偿损失八十余万元。

四、风险预警层:专业提示与立场表达

招投标合规的三个要点。第一,中标通知书务必严谨核对中标人信息后再发出,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撤回。第二,中标后务必在法定期限内按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第三,发现对方有弃标迹象时,立即书面催告并固定损失证据。不建议由不熟悉招投标法与建工司法解释衔接适用的律师处理此类纠纷,中标通知书效力、黑白合同认定涉及公法与私法的交叉,诉讼策略选择错误可能满盘皆输。

五、结语与行动号召

招投标活动是法定的合同订立程序,每一步都有法律后果。如果您在济南或者山东参与工程招投标,遭遇中标弃标、黑白合同等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您是否也遇到过中标后对方反悔的情况?欢迎交流。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建设工程与自然资源基础设施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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