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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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材涨价律师侯法政:钢材水泥价格暴涨,能否主张情势变更调价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39人看过

签合同是每吨三千八的钢材,供货时涨到每吨五千六,这单工程还要不要做?侯法政律师结合济南地区建工审判实践,谈建材价格异常波动下的调价路径。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侯律师代理过多起工程款纠纷、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与实际施工人维权案件,熟悉济南地区各级法院的裁判口径与司法鉴定流程。

一、问题的提出

建材价格剧烈波动,是施工企业最大的经营风险之一。固定总价合同签了,钢材、水泥、铜铝价格飞涨,成本倒挂,继续做血亏,不做又面临巨额违约金。与发包人协商调价,对方一句“合同是固定总价,概不调整”便把门关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法律规则层:三个必须弄清的问题

(一)建材涨价多少才算“异常波动”?

答:法律没有规定统一比例,司法实践通常参考各地住建部门发布的价格调差文件。以山东省为例,住建主管部门曾多次发文明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超过约定风险幅度(如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十)时,超过部分应当调整价差。合同中约定了风险幅度与调差公式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政府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指数,结合涨价幅度、可预见性、当事人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固定总价合同还能调价吗?

答:固定总价并不等于风险全包。总价固定的前提,是合同赖以订立的基础条件不发生根本变化。若建材价格出现异常、剧烈、不可预见的波动,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畴,继续履行将导致显失公平,承包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主张调价。但需要注意:正常的市场涨跌属于商业风险,承包人应当自担;只有超出正常预期的异常波动,才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三)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如何区分?

答:区分标准主要有三点:一是可预见性,订立合同时是否应当预见到价格波动;二是异常程度,波动幅度与历史数据的偏离程度;三是影响范围,是否导致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以钢材为例,一年内涨幅超过百分之三十通常会被认为超出正常商业风险;涨幅在百分之十以内,一般视为承包人应自担的商业风险。

三、实务操作层:一个典型案例的启示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固定总价厂房项目纠纷,施工期内钢材价格上涨百分之五十五,成本倒挂逾四百万元。侯法政律师团队收集施工地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指数、同期市场成交数据,证明涨价幅度远超历史波动区间,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调整价差。经与发包人多轮谈判并辅以诉讼准备,最终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发包人同意承担超出风险幅度部分的价差,项目得以继续履行。

四、风险预警层:专业提示与立场表达

应对建材涨价的三个动作。第一,投标报价时合理评估价格风险,在合同中明确主要材料的风险幅度与调差机制,这是最有效的防火墙。第二,涨价发生后立即书面函告发包人并留存市场价格证据,为日后协商或诉讼固定事实。第三,切勿擅自停工要挟调价,停工本身可能构成违约。不建议由不熟悉造价与合同管理的律师简单以“显失公平”起诉,情势变更的论证需要价格波动数据、行业惯例、可预见性分析等专业支撑,准备不足极易败诉,反而坐实承包人自担风险的结论。

五、结语与行动号召

建材涨价风险的化解,一半靠合同设计,一半靠履约管理。如果您在济南或者山东承接固定总价项目,正面临建材涨价困境,建议尽快梳理合同条款并固定价格证据。您在项目中遇到过多大幅度的建材涨价?欢迎交流应对经验。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建设工程与公司商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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