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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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甲方要再谈条件,谈还是不谈?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的投标后谈判指南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3人看过

在济南的招投标市场里,不少施工方都有过这种经历:中标通知书拿到了,甲方约谈:“价格再让一点,不然合同没法签。”谈,怕违规;不谈,怕丢项目。我是侯法政律师,来自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先给结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及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等后果;中标后另行谈判压低价格,构成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背离,所签“补充协议”原则上无效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这条路不能走;合法路径在于严格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确需调整的只能在法定框架内进行非实质性内容的完善。

一、中标后的法律约束时点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即生效,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时任何一方改变结果都要付出代价: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退,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招标人拒签的,要返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二)合同订立规则: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三类“再谈”要求的应对

(一)让利型:“中标价下浮五个点才签约。”直接拒绝。这属于实质性变更,协议无效且有行政风险。对方坚持,可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二)换版型:要求改用其自制合同文本,删除调差、索赔、优先受偿权条款。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应坚持按招标投标文件订立。

(三)拖延型:不拒签也不签,拖着。书面催告其限期签约,逾期主张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真实案例复盘(案涉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

(一)我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缔约争议。企业中标济南某市政项目后,发包方以财政评审为由,要求按评审价下调百分之六签约,否则顺延第二名。我们发函指出:中标通知书已生效,评审不得改变中标价,要求限期按中标价签约。发包方收函后未再坚持,最终按中标价签约。

(二)这个案件没有走到诉讼,但函件里的法律定性很关键——让发包方清楚违规成本,谈判才有筹码。

四、高频问题快问快答

问:甲方说“合同不签,保证金退你”,能要赔偿吗?答: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赔偿,包括前期投入损失。

问:实质性内容指什么?答:工程范围、质量、工期、价款四大核心。

问:签了背离协议再主张无效,行吗?答:可以,且该协议不作为结算依据。

五、三条实操建议

(一)中标后立即启动签约倒计时管理;(二)谈判底线写进内部审批文件;(三)所有交涉通过书面渠道进行。

中标后的三十天,是施工企业法律风险最高的三十天。不建议找不熟悉招投标法律的律师处理此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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