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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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质保金律师侯法政:工程质量保证金,留多少、何时退、利息怎么算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19人看过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了,百分之三的质保金却迟迟不退,发包人声称“缺陷责任期未满”。侯法政律师结合济南地区实践,厘清质保金的期限与返还规则。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侯律师代理过多起工程款纠纷、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与实际施工人维权案件,熟悉济南地区各级法院的裁判口径与司法鉴定流程。

一、问题的提出

质保金俗称“押在发包人手里的最后一笔钱”。实践中,有的合同约定质保金比例高达百分之五、百分之十,期限动辄“保修期满后退”;有的发包人以“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无限期扣留,却从不书面通知维修。承包人资金链紧张,这笔尾款往往成为压垮现金流的最后一根稻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履行维修义务;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在核实无异议后十四日内返还质保金。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

二、法律规则层:三个必须弄清的问题

(一)质保金的比例上限是多少?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超出法定上限的约定,超出部分不具有约束力,承包人可以主张返还。

(二)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缺陷责任期是预留质保金的期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性质上是发包人扣留资金的对价期间;保修期则是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法定期限,如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为设计使用年限、防渗漏为五年等。保修期可以远长于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即应返还质保金,保修义务并不因此免除。

(三)发包人拖延返还质保金,利息如何主张?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即转化为欠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有权主张逾期返还的利息。

三、实务操作层:一个典型案例的启示

代理某装饰企业处理一起质保金返还纠纷,发包人以“外墙渗漏”为由扣留全部质保金达四年,却从未书面通知维修,也无证据证明渗漏发生于缺陷责任期内。侯法政律师团队主张缺陷责任期已于两年前届满,发包人怠于通知应视为无缺陷,并应返还质保金及利息。济南某法院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发包人返还质保金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四、风险预警层:专业提示与立场表达

质保金管理的三个关键点。第一,合同应明确缺陷责任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与返还程序,避免“保修期满”这类模糊表述。第二,缺陷责任期内收到维修通知应及时响应并留痕,防止发包人以“拒不维修”为由扣款。第三,期满后主动发函要求返还,固定催告证据。不建议由不了解建工行业惯例的人员起草质保金条款,一个“保修期满”与“缺陷责任期满”的表述差异,可能让数百万元资金被多占用三年,此类条款务必由专业建工律师审核。

五、结语与行动号召

质保金制度的本意是担保质量,而不是无限期占用承包人资金。如果您在济南或者山东施工,正面临质保金久拖不退,建议及时发函催告并准备诉讼。您的质保金被扣了多久?欢迎交流。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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