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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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结算律师侯法政:“以审计结论为准”条款,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21人看过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三年,结算款被“审计未完”无限期拖延,合同约定的“以审计为准”到底管不管用?侯法政律师结合济南地区司法实践作出解答。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侯律师代理过多起工程款纠纷、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与实际施工人维权案件,熟悉济南地区各级法院的裁判口径与司法鉴定流程。

一、问题的提出

发包人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项目,施工合同中常约定“最终结算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于是,一个几千万元的结算,被一份遥遥无期的审计报告卡住。有的审计耗时三五年,有的审计结果大幅核减,承包人进退两难:不认审计结果,拿不到钱;认了,利润全没。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审计结论长期不出具,或者审计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审计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司法鉴定、双方结算资料等证据确定工程造价,不能使“以审计为准”成为发包人无限期拖延付款的工具。

二、法律规则层:三个必须弄清的问题

(一)“以审计为准”条款的效力如何?

答:该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但有效不等于可以滥用。如果发包人怠于启动审计、审计机构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出具报告,导致结算久拖不决,法院可以基于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允许发包人以未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法院可参照鉴定意见判决。

(二)审计结论与合同约定计价原则冲突怎么办?

答:审计是行政监督手段,合同是民事约定,二者性质不同。司法实践中,若审计结论系按行政口径核减费用,而该费用在民事合同中明确约定应予计取,法院通常尊重合同约定,不将行政审计口径强加于民事结算。换言之,审计监督发包人,但不能处分承包人的合同权利。

(三)承包人如何防范审计拖延风险?

答:一是签约时争取限定审计期限,例如“发包人应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九十日内完成审计,逾期视为认可送审价”;二是及时、完整地提交结算资料并取得发包人签收凭证;三是保留催告记录,为日后主张“视为认可”或者申请司法鉴定奠定基础。

三、实务操作层:一个典型案例的启示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学校建设项目结算纠纷,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但审计部门两年未出具结论。侯法政律师团队多次发函催告并固定签收记录,后以发包人怠于结算为由提起诉讼,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济南某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发包人按鉴定造价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彻底打破“审计未完、付款无期”的僵局。

四、风险预警层:专业提示与立场表达

面对审计条款,承包人应做好三道防线。第一,签约阶段即应争取审计期限与逾期后果条款,这是从源头上防范拖延。第二,履约阶段规范送审流程,送审资料必须完整并留存发包人签收证据。第三,诉讼阶段果断申请司法鉴定,切勿被动等待。不建议由不熟悉政府投资项目特点的律师处理此类纠纷,审计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鉴定与审计的关系,需要建工专业律师精准把握,否则极易在“等审计”中丧失最佳起诉时机。

五、结语与行动号召

审计条款不是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民事权利不会无限期等待行政程序。如果您在济南或者山东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正遭遇结算被审计拖延,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您是否也被“审计中”三个字拖过工程款?欢迎分享经历。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建设工程与自然资源基础设施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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