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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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合同无效≠拿不到钱,工程合格照样结算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17人看过

借用资质、违法分包签的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侯法政律师明确回答: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无效不等于白干。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侯律师代理过多起工程款纠纷、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与实际施工人维权案件,熟悉济南地区各级法院的裁判口径与司法鉴定流程。

一、问题的提出

无资质借用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所签施工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不少发包人据此耍赖:合同无效,约定单价不作数,只肯按成本价甚至不予结算。承包人干完的活仿佛成了“糊涂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司法解释第一条则列举了合同无效的典型情形。合同无效处理的核心规则是: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的折价补偿请求权即获支持。

二、法律规则层:三个必须弄清的问题

(一)哪些情形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合同无效,工程合格,按什么标准结算?

答: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里的关键词是“参照”,而非“按照”。实践中,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取费标准通常作为参照基础;但合同无效系因承包人过错导致且发包人主张参照约定结算显失公平的,法院可能结合双方过错、实际成本等因素调整,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

(三)工程不合格,还能拿到钱吗?

答: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因此,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获得折价补偿的生命线,无论合同效力如何。

三、实务操作层:一个典型案例的启示

代理某实际施工人处理一起借用资质施工纠纷,案涉厂房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发包人拒付尾款并以“合同无效、约定单价无效”为由要求按定额下浮百分之二十结算。侯法政律师团队主张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多年,应参照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同时指出发包人明知借用资质事实仍放任施工,具有明显过错。济南某法院最终采纳参照合同约定价款的意见,判决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四、风险预警层:专业提示与立场表达

合同无效案件的处理要点。第一,起诉前必须固定“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证据、或者申请质量鉴定,这是全部请求权的基础。第二,注意区分“折价补偿”与“违约损失”: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原则上不适用,但工期延误损失、停窝工损失等可依据缔约过失或者实际损失主张。第三,不建议由不熟悉建工审判规则的律师简单套用普通合同纠纷思路,无效建工案件涉及结算依据、质量责任、过错分担的多重平衡,诉讼方案设计稍有偏差,结果可能相差数百万元。

五、结语与行动号召

合同无效不是终点,而是另一套规则的开始。如果您在济南或者山东遇到借用资质、违法分包引发的结算纠纷,建议尽早携带合同、验收资料向专业律师咨询。您是否也遇到过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压价结算的情况?欢迎交流。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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